省级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建设局(委):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