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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01-23 15:52


序号

违规/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2

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受到干预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财库〔201269号、财库〔2014214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八条

3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4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5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250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6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7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达到6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达到10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8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和第九条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9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有以上19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评审专家有上列456789情形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任何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0

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11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12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财库〔201269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13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财库〔201269号、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14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节选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王胜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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